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媒體報導「新北29公園遊 戲區禁菸即起勸導明年4月後最高罰1萬」,部分與菸害防 制法規定不符一案。
Post date: Dec 11, 2013 7:14:12 AM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茲因公園兒童遊戲區係屬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故應全面禁止吸菸。違法吸菸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且該法中並無取締裁處前應先勸導或行政指導之明文。
二、國民健康署業預告自103年4月1日起「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