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端午佳節將屆,請各機關學校向同仁加強宣導拒受商民餽贈或邀宴,以維護市府優良公務文化

Post date: May 29, 2014 7:45:20 AM

鑑於端節期間商民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配合下列措施:

(一)請各機關首長與主管以身作則,利用集會親向所屬宣達市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舉凡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為之餽贈與邀宴,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二)請各機關學校運用各類管道,籲請商民不送禮、不邀宴,支持市府相關廉政舉措,並加強宣導市府廉政肅貪中心廉政檢舉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743(一起肅貪)」,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教師可否接受家長於節慶餽贈之禮品:

本規範適用對象與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範圍有何不同?公立學校教師是否為本規範對象?教師可否接受家長於節慶餽贈之禮品(例如:家長為感謝老師教導之辛勞,於教師節、中秋節贈送禮盒給指導教師)?

答: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最廣義之公務員,與行政院施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1項第1款所稱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也就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其規範範圍有所不同,如依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範圍,則部份人員如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等將須情形另行立法規範,再者本府技工、工友為數眾多,特別是二級機關,如新工處、建管處、停管處、殯葬處等。該等人員雖為技工,但每為第一線人員,與民眾接解頻仍,甚且具稽查、工程查驗及申辦准駁權,容易發生收受不當餽贈、飲宴招待情事,故仍維持納入適用本規範。

本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本案例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之(教師法第17條規定參照)。故不可收受家長於節慶餽贈之禮品。雖然老師與家長無職務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教師收受,將可能產生第5點所稱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