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2月19日北市教綜字第10542645300號函(諒達)說明二(二),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認定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屬違反專業倫理者,倘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之虞相關處理程序,請本校教職員工及家長多加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