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date: Jun 5, 2017 5:07:58 AM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5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65118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影響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執行議處程序之時程,前函之說明二(二)修正為「教師涉及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者,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自行或移權責單位審議懲處外,倘調查結果認該教師對未滿18歲學生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恐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情形之虞,宜請學校依法將調查報告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審議裁處。」
三、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