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加強宣導校內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遵守教育專業倫理!
Post date: May 18, 2017 3:00:05 AM
說明:
一、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略以:「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包括師生戀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先予敘明。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於從事教學工作時,應謹守上開規定及學校教師聘約,嚴守教師專業倫理並注意師生互動分際,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倘教師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及處理,倘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將移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嚴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