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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e: Nov 22, 2012 6:33:20 AM
有關訂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全時進修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及延長留職停薪機制一案,請查照辦理。
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
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
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
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
最長為一年」,復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
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
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查現行實務作業上
,均係由申請人自行擬具進修事由,簽奉服務機關(學校
)首長核准後核發留職停薪令,如繼續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應由服務機關循程序以派免建議函報本府核准,惟本年
度曾有所屬機關逕予核定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案件及申請人
未敘明進修事由致本府審核時無所參據之缺失情形發生。
二、為精進人事服務品質,避免各機關因未諳作業程序致誤核
定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案件,並為使全時進修人員於申請時
便於清楚敘明進修事由,俾利本府核辦,爰研訂申請機制
及制式表件如下:
(一)全時進修人員申請留職停薪申請表:由申請人依式填寫
說明「進修動機」、「進修項目與業務之相關性」、「
進修之預期效益」等,並確認已瞭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併同相關資料簽陳機關學校首
長同意後,始得辦理留職停薪。
(二)全時進修人員申請延長留職停薪審查表:由申請人填寫
說明「申請延長留職停薪之原因」等,經服務機關審查
通過,並確認所遺業務已作妥適安排可維持業務正常運
作後,將該審查表及前開申請表影本併同派免建議函循
程序報府核辦。
三、爾後本府各機關學校全時進修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及延長留
職停薪案件,均應依說明二辦理,另各機關學校得視實際
需要適度調整前開表件之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