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知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支領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及寒暑假期間鐘點費徵免所得稅案

Post date: Feb 4, 2013 2:23:53 AM

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辦理。

二、有關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徵免所得稅一案,本部前以101年6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10713號書函轉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在案。

三、本案係再行檢視教學現場,增列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項目如「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及中途學校編制內教師與聘期中之代理教師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獲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另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亦經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四、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得免納所得稅之鐘點費,限於「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所支領者,其「下班時間」之認定,係指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小學應以6年級、國民中學應以9年級每週分配之學習總節數為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五、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及同年12月27日函同意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暑假期間每月不超過25小時及寒假期間每月不超過15小時可免納所得稅,前開「小時」係以每節分鐘數核算(例如每節課40分鐘,70小時得有105節免納所得稅【(60分鐘×70小時)÷40分鐘=105節】)。

六、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函說明二(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業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6月4日廢止,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爰上開標準應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另同函說明二(五)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業於101年8月30日修正為「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