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Post date: Dec 12, 2012 9:50:45 PM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人:鄭OO
電話:02-2725640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500號
主旨:檢送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四點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修正之附表一、二與修正原則各1份,並自發布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茲為保障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廢校或整併(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入學校無足夠教師缺額得以容納時)
之教師工作權及感念其對學校教育之奉獻與辛勞,應予妥善安置,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同意於辦理裁校、廢校或
整併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爰修正本處理原
則,增列第四點第二項及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本處理原則之附表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名冊」,減班教師遷調原因
增列「裁校、廢校或併校」之選項。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為符法制,避免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產生相對不利益(因原制度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
計積分計算),及參照「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要點」得採計育嬰留職
停薪年資併計積分之精神,爰修正本處理原則之附表二「減班超額教師遷調積分計算表」,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年
資得以採計」之規定。
三、另為維謢公假參與本局行政訓練教師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之權益,以公假參與本局行政訓練教師其參訓期間年資之
採計,比照「臺北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報名資績評分表」一般年資積分之計算分式,視同各處、室主任計分,
爰修正本處理原則「減班超額教師遷調積分計算表」(附表二)年資基本條件第五欄位,增列「以全時公假參與本
局行政訓練者」。
四、旨揭原則、修正對照表及附表,請至本局網頁/科室業務/人事室/教育人事相關法規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lp.asp?ctNode=33534&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下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