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105年度臺北市金鑽獎優良志工」獎勵實施計畫1份及相關附件,鼓勵本校所屬志工、志工團隊及志工家庭參選,並請於105年7月15日(週五)前將推薦資料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Post date: Jul 1, 2016 1:00:02 AM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6月1日北市社工字第10537934800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勵對象如下:

(一)優良志工:本市各機關、學校或經合法備案之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須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3年,服務時數滿600小時以上(年資及服務時數計算至105年6月30日止,於本市不同單位服務者,其時數及年資可併計,惟受推薦志工須於推薦單位服務至少滿150小時以上),且近3年(102-104年)內無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紀錄及獲獎紀錄者。

(二)優良志工團隊: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團隊,成立滿3年,人數達15人以上,投保志工意外保險率達100%,志願服務記錄手冊領冊率達80%,且近5年(100-104年)內未獲獎者;曾獲獎業滿5年者,曾獲獎事蹟不得再次提報。

(三)優良志工家庭:2人以上志工具有血親、姻親或同居共財親屬關係,且均在本市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皆須滿3年,累計服務時數皆達600小時以上(年資及服務時數計算至105年6

月30日止,於本市不同單位服務者,其時數及年資可併計,惟受推薦志工須於推薦單位服務至少滿150小時以上),且近3年(102-104年)內未獲獎者;曾獲獎業滿3年者,曾獲獎事蹟不得再次提報;受推

薦之家庭僅能擇一運用單位推薦,不得逾2個以上單位重複推薦;另優良志工家庭獎及優良志工獎於同年度僅能擇一推薦。

三、推薦檢附相關資料請以本案實施計畫所列清單為主,並依規定格式裝訂(詳見獎勵計畫及推薦總表)。

四、上開推薦資料請貴單位於105年7月15日(週五)前函報本局(推薦清冊、優良志工個人半身照片1張及服務照片2張之電子檔另請燒錄成光碟),逾期送件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