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請本校教師同仁依說明辦理。

Post date: Mar 15, 2017 7:51:26 AM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14622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四、本校依前揭原則修正學校所訂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五、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