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於分娩後治療因胎兒壓迫造成腸阻塞破裂之病假及延長病假得否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計算之範疇案
Post date: Feb 4, 2013 2:24:42 AM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l級外,並給與 l 個月薪給總額之 l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四)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l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l個半月薪給總額之 l次獎金:…(四)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事病假超過28日。 … (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及第3款第7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第4項)第1項第3款第6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二、 按上,有關事病假併計之日數,僅得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又延長病假部分僅得排除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是以,本案教師於分娩後治療因胎兒壓迫造成腸阻塞破裂之病假及延長病假,與上開規定所稱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病假及延長病假,尚屬有別,自不得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