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校(園)應確實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如公務人員)、兼職人員(如社團教師、志願服務人員)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辦理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及查詢是否為教育部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