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同仁不得於辦公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各機關查勤時加強查察1011101

Post date: Nov 1, 2012 12:52:50 AM

重申同仁不得於辦公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各機關查勤時加強查察101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132262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維護本府辦公紀律,特再重申同仁不得於辦公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各機關查勤時加強查察,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本府有部分員工於暑假期間上班時間將子女帶至辦公場所致影響辦公紀律、中午提早拿便當(用餐)及替代役男上班時間去按摩等有損本府同仁為民服務形象之行為,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改善。

二、查本府為加強勤惰管理,每月皆有實施不定期查察作業,已將辦公紀律列為查察項目。是以,請各機關將前開事項列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勤惰管理查察重點。同仁如有違反規定者以及主管人員有疏於督導者,均應依規定檢討議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