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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e: Dec 27, 2012 2:33:19 AM
【人事室】教師得否應邀參與書籍編輯出版並販售等疑義
一.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2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10144479400號函轉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0字第1010226852號函。
二.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無違反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之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導之行為。
(二)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