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2條修正案
Post date: Mar 30, 2016 6:38:24 AM
第二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Post date: Mar 30, 2016 6:38:24 AM
第二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