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對該事件之知情範圍」1事,詳如說明,歡迎本校教職員工生多加詳閱!
Post date: Jan 24, 2018 4:17:46 PM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請依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參考綱要」辦理。
三、依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爰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時,應審酌事件行為態樣,併議決通過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以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依法處理所要落實。
四、請學校針對上開課程指定執行者,並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