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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e: Dec 27, 2012 2:20:10 AM

關於學校張貼榮譽榜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學校舉行或主辦相關考試、甄試等,若有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蒐集、處理,建議其簡章或報名表,得參考加註文字「本報名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甄試/考試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併予敘明。

法務部已建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址:http://pipa.moj.gov.tw/)並增列「個資法即時通」、「個資法實例問答」等項目,主動釐清錯誤觀念,學校可善加利用該專區資訊,俾正確適用個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