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公立中小學校兼任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者,其導師費之支給規定
Post date: Oct 24, 2012 6:32:39 AM
重申有關公立中小學校兼任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者,其導
師費之支給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96年9月7日北市教人字第09636878100號函轉教育部9
6年9月3日台人(三)字第0960134644A號函計達。
二、茲重申該函規定如次:
(一)查教育部77年10月24日臺(77)人字第50955號函釋略
以,原任國民中小學教師,於下學期或下學年繼續擔任
該班教學者,其導師費、教材編輯費於暑假期間可繼續
支給。復查該部82年3月11日臺(82)訓字第13160號函
釋略以,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
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關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
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二)又該部82年8月6日臺(82)訓字第044390號函釋略以,
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
生返校尋求升學就業等相關協助,導師負有追蹤輔導之
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
(三)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依教
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可不必到校,係因寒暑假期間學
生不必到校上課,惟教師仍須利用該段期間從事教學準
備及進修研究,如有與教學相關事項亦應視實際需要隨
時到校辦理,其導師費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