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重申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風專案」風紀查察之相關規定案
Post date: Nov 11, 2011 2:23:45 AM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28日函辦理。
二、次依新修正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列舉「不妥當場所」範圍如下:(一)舞廳。(二)酒家。(三)酒吧。(四)特種咖啡廳茶室。(五)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六)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七)色情表演場所。(八)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九)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十)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三、本案請本校同仁應拒決接受廠商招待情事及避免涉足不妥當場所(如上揭第二點),並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等相關規定,違者將議處檢討行政責任及進行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