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為協助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前後或於追蹤期間,評估個案需求並依個案狀況提供所需資源或協助。

Post date: Jul 6, 2018 7:23:43 AM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6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930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9條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善盡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合先說明。

三、其中針對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前後或於追蹤期間,評估個案需求並依個案狀況提供所需資源或及早引進相關資源,說明如下:

(一)有學習適應、行為適應、人際適應及情緒適應等輔導需求:建議可視個案意願提供社區相關資源,包含各縣市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皆有提供民眾免費或優惠之心理諮商服務(縣市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資訊,詳參附件1)。

(二)有生活與經濟協助需求:考量社會救助皆以家庭(戶)為對象,如個案家庭之照顧者有協助需求,可由各地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進行服務,如個案非為家庭照顧者,則可提供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相關就業資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據點資訊,詳參附件2)。

(三)有自傷或自殺危機預防需求:考量現行自殺非法定通報範疇,有關自傷或自殺預防,建議需考量個案意願提供相關資訊,包含衛生福利部設有安心專線,提供民眾心理諮詢服務,俾積極協助因壓力或憂鬱的自殺風險個案,並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訂「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處理流程」(如附件3)予以處理。

(四)精神或心理疾病復發預防需求:針對此類個案,如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可依現行相關系統進行協助,針對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個案,建議可視個案意願提供社區相關資源或資訊給予協助,包含各縣市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皆有提供民眾免費或優惠之心理諮商服務(縣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資訊,詳參附件1),予以協助。

(五)親密關係暴力危機預防需求:兩造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發生親密關係暴力,已定有法定通報機制,兩造關係如屬未同居伴侶(且年滿18歲),即得視需求進行必要轉介,以確實保護被害人。

四、承上,依據轉銜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學生畢業前後或追蹤期間,學校應持續依個案需求,提供相關協助,另學校亦應結合地方政府相關網絡資源(包含衛生局

、社會局、民間團體)提供相關資訊,以積極協助個案。

五、另針對依規定轉銜逾6個月未升學之個案,教育部刻正規劃結案機制,將另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