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第二學期 特教組長暨鐘點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7-9次

Post date: Mar 2, 2018 3:49:46 AM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106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

暨教育部補助款外加鐘點代理教師

第一次公告 第7次至第9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本校107年3月2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三)教育部1030818修正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富有教育熱忱,年齡限於65歲以下,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報名參加本校本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二)特教組長兼資源班導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資格除具備一般國小教師資格外,尚須具備需具備特教教師合格證。

(三)甄選名額:如表列說明,凡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u補充說明: 第二類教育部補助款外加鐘點代理教師,無法享有臺北市教師特殊福利。而其職務安排,皆為科任兼其他任務工作,待錄取後經校內行政協商聘用之。

三、簡章公告時間:107年3月2日(星期五)至107年3月12日(星期一)

四、報名日期:

五、報名方式:一律採現場報名。報名者請檢附報名表及相關證件正(影)本,於報名時間截止前至 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1號(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人事室辦理。

六、報名費:新台幣500元整。(請於報名時洽本校出納組)

七、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1號 電話:28610503#11

公車:小19(平等國小站下車)、303(平等駐在所站下車)

八、繳交表件:【請以A4紙張大小影印,按順序裝訂成冊】

(一)甄選報名表及自傳。

(二)資格證件:

1.國民身分證(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國民身分證上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合者,均不得報名。)

2.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男性需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三)繳交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請自貼於報名表上)。

(四)合格教師證書。

(以上資料請繳交影本,資格不符者恕不退還)。

甄試當日請攜帶以上表件正本,核驗後發還;未攜帶正本、證件有缺漏或查驗不符者即喪失甄試資格,不得異議。

九、甄試方式:教學演示及口試

(一)教學演示:

1.每人15分鐘。

2.報考者請針對以下教學活動類別準備教學演示內容:

(1)特教組長兼資源班導師代理教師:學習策略單元之自編教材,自訂個案狀況,教學演示內容及版本自訂,教材教具自備,並提供教案3份以供評審參閱。

(2)自然與科技代理教師(每週18節):國小階科自然與科技自選一單元,教學演示內容及版本自訂,教材教具自備,並提供教案3份以供評審參閱。

(二)口試:每人15分鐘,以班級經營、教育理念等專業知識為原則(歡迎攜帶教學檔案及相關資料供參)。

十、成績計算方式:

教學演示佔60%、口試佔40﹪,加總成績依序排列錄取(但若成績未達甄選標準時則從缺);如有同分時則以教學演示為優先,次以口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

十一、甄試日期:

第1次:107年3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到10時報到;報到後另抽籤決定試教順序。上午10時10分起舉行甄試。(請攜帶身分證以利查驗)

第2次:107年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到10時報到;報到後另抽籤決定試教順序。上午10時10分起舉行甄試。(請攜帶身分證以利查驗)

第3次:107年3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至10時報到;報到後另抽籤決定試教順序。上午10時10分起舉行甄試。(請攜帶身分證以利查驗)

十二、甄試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

十三、甄試結果當日下午12時前公布正取、備取名單於本校網站,正取者應於當日中午12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繳交證件,完成簽約手續,逾期即由備取依序遞補,學期中遇缺並依序遞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聘用後若發現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以及繳交之證明文件,有不實及不符之情事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並追繳所領薪資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始得報名,且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代理期間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如因教學不良或表現不佳,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童權益,本校得隨時解除代理職務。

(五)代理教師以代理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滿為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滿後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留職停薪教師如提前復職,以其復職之日為代理期滿之日)。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校教評會隨時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