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
Post date: Nov 29, 2017 1:34:15 AM
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二)輔導單位: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 西區特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西區)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視障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視資中心)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聽障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聽資中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南區)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北區)
臺北市各公立國民小學
三、報名
(一)報名資格:
設籍臺北市(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年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齡兒童,民國101年9月1日前出生(含9月1日當天)。
(二)報名方式: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報名或委由他人持委託書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三)報名時間及地點
報 名 時 間
106年12月01日
至106年12月30日
(週一至週五9:00-16:00,假日不受理報名)
報 名 地 點
至學區學校報名
備 註
四、報名資料
(一) 檢附基本資料
1.報名表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3.於報名期間尚在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文件其中一項即可報名)
(1)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未逾重新鑑定日期者)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
(2)區域級以上醫院早療評估報告(下次鑑定日期在報名日期之後者;倘評估報告書未註明下次鑑定日期,則以評估報告日期在報名日期前一年內者為有效)。
(3)區域級以上醫院半年內診斷證明(診斷書開立日期在報名日期前6個月
內者)。
(二)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補充資料
1.依各障礙類別,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聽障學生須檢附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
(2)視障學生須檢附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報告。
(3)身體病弱學生須檢附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4)出具自閉症相關診斷證明之學生須檢附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學前兒童用)。
2.學生倘於學前階段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早期療育,請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可擇要提供):
(1)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行為量表。(請學前教師完成後,交予家長)
(3)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106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4)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5)學前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6)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三)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