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案
Post date: Feb 4, 2013 2:23:13 AM
一、說明:依教育部102年1月10日臺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10者,不在此限。」。
三、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本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不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