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30人事室公告
Post date: May 31, 2016 7:51:03 AM
1. 1050511-經商兼職-八月辦理
再次提醒同仁們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遵守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之規範。
請參閱相關附件:
A. 教師兼職函釋彙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給學校)
B. 兼職、兼課規定
C.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含規定)
預計八月份會請公務同仁及教師兼行政業務同仁簽署更新後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
2. 1050524-端午節將屆,請加強宣導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鑑於端午節期間商民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各機關確實登錄各項廉政倫理事件(包含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和飲宴應酬),以維本府公開透明施政原則,並配合下列措施:
(一)請各級首長與主管以身作則,利用集會親向所屬宣達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舉凡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為之餽贈與邀宴,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如遇有請託關說時,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各機關運用各類管道,籲請商民不送禮、不邀宴,支持本府相關廉政舉措,並加強宣導本府廉政檢舉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743(一起肅貪)」,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積極鼓勵同仁運用下列數位學習
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網」
「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課程、臺北e大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案例說明」課程、「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課程
3. 1050524-重申有關本局所屬各校學期中及寒暑假教職員工勤惰管理如說明
一、出國規定:
(一)查「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教師於寒暑假外之上課期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得以事假出國。」是以教師於學生上課期間(含學生畢業後至放寒暑假前),除前述特殊事由外,不得請事假出國。
(二)按本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示略以,教師兼行政人員於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至於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須報准外,其餘均不須報准;但教職員赴大陸地區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辦公紀律:
(一)查市府業多次以公函重申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及從事非公務之活動,如在外逗留用餐、瀏覽私人網頁或帶小孩至辦公場所等有損為民服務形象之行為。
(二)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避免外界觀感不佳,請貴校確實督導所屬同仁以身作則、恪遵職守,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校內查察重點項目。
請參閱相關附件:
A. 安胎得否出國
B. 懷孕教師得否於學期中申請產前假及娩假赴
4. 1050526-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休假期間之代課鐘點費核支疑義一案
考量教師既因罹病非短期所能治癒或因安胎之需申請延長病假,又延長病假以前應請畢當學年病假及事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應請畢休假)係教師請假規則明定之程序,爰為利教師安心養病,本市各級學校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所應請畢之事、休假」,宜依該部來函認屬病假性質,故其代課鐘點費核支事宜,從寬依補充規定之病假部分規定辦理;惟「非因申請延長病假之前所應請畢之事、休假」仍依現行補充規定請事、休假之課務處理方式辦理。
5. 1050512-依親留職停薪
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6. 1050518-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案之生效日期
教師職前曾任「建教合作計畫按月支薪專任助理人員」、「行政機關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及「充實行政人力按月支薪約用人員」等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計算,應本於權責查明個案事實後認定辦理。其生效日為函釋做成之日期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