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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e: Nov 22, 2012 6:36:53 AM

本府各機關學校核給公傷假時,請確實審查當事人受傷或致病原因是否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請查照。

一、依據市民101年11月14日致本市市長信箱(編號MA201210310059)辦理。

二、茲接獲市民透過市長信箱反映,有本府機關公傷假核給時未確實審查當事人受傷或致病原因是否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請各機關核給公傷假時,須請當事人檢具合格醫院診斷證明作為依據。如因果關係難以認定時,可請當事人至合格醫院職業醫學相關門診就診並檢具診斷證明,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