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學校籌組1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邀請校外團體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應注意事項,歡迎本校1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多加留意!

Post date: Jun 30, 2017 3:01:44 PM

說明:

  1.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17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1638200函及106年3月24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2604100函辦理。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利親師溝通並了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教學活動內容,請學校於規劃1重申請貴校於籌組新一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時,應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原則第3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其中應根據學校教育需求、文化、師資條件及社區情況等,適度提高家長代表參與人數或比例,以求專業共識及促進校園性別平等。」另於增聘具性別意識之家長代表時,請務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置委員5人至21人(建議委員人數以單數為宜),採任期制,且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依本校訂定之性平會設置要點或組織章程實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於106年10月份再次調查各校新一屆性平會組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