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不得有未經任職學校核准,自行透過校外單位承接研究計畫案

Post date: Aug 31, 2011 12:55:01 AM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08.25北市教人字第10040821600號函辦理。

二、查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本案請本校教師確依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