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各級學校接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知會單」,無須再進行通報,敬請本校教職同仁知悉!
Post date: Jan 3, 2017 1:53:46 AM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7783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7日衛部護字第1050136466號函辦理。
二、惟倘各級學校於提供目睹兒少之處遇過程中,知悉目睹兒少有再次目睹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父母身心虐待之情事,已非屬原知會單所轉知輔導之事件,爰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