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就公務人員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行為處理原則案

Post date: Nov 12, 2012 5:12:05 AM

旨揭函釋重點說明如下:(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非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直轄市、縣(市)長及公職候選人粉絲團(個人網頁),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四)考量本府各機關網站亦屬公物,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務無涉,則本府各機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連結。(五)至於個案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