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令釋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請儘速辦理補繳案。

Post date: Jan 10, 2011 4:07:16 AM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0.01.06北市人肆字第09931087900號函轉銓敘部99.12.27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辦理。

二、旨揭釋示規定略以如下,於銓敘部令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初任公務人員時審定俸點為核算標準,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逾上述期限申請者加計延遲利息,逾5年者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三、本案請本校符合上揭規定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