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便利本局所屬志願服務紀錄手冊核發單位建置志工資料庫,本局業修正「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以便區分「首次申請」、「額滿續發」及「遺失補發」等三種樣態。 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以104年3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53145A號函轉臺灣服務學習學會「服務學習當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相關議題建議書」,案內建議事項提供「志願服務」及「服務學習」概念之區辨供參: 三、另本局訂有「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明訂服務學習之實施原則、應修習之服務學習時數及執行方式,在校學生均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請學校依前開規定擬定服務學習實施計畫,規劃辦理服務學習活動;家長及社會人士宜遵循「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於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請領志願服務紀錄手冊,以志願服務為宗旨。 四、檢附「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志願服務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手冊核發單位名冊」、「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志願服務紀錄冊時數額滿續領清冊」及「志願服務紀錄冊遺失補領清冊」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