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規定之教育中立原則案

Post date: Oct 13, 2011 2:47:32 AM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10.11北市教人字第10043619400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本校同仁確實遵守旨揭規定,並於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務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