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辦理105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一案,歡迎本校志工踴躍申請,並於105年7月29日(週五)前將推薦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局!

Post date: May 19, 2016 2:44:27 AM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5月10日北市社工字第10512067810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同)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第5條規定略以:「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第6條規定略以:「同等次獎牌之頒發,以每人1次為限(請勿重複)」。

三、本案申請文件如下(請依序裝訂,每人1冊):

(一)提報審核資料檢核表(一個單位彙整成1份即可)。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申請獎勵名冊紙本: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繳交1份。

2、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寄送至edu_ace.21@mail.taipei.gov.tw,俾憑彙整。

(三)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請填具志工之「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務請申請人於「申請人」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

(四)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有多個服務單位須分別開立)。

四、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針對申請志工之資格進行審查,並確認服務時數,服務時數自志願服務法公布後,即90年1月22日開始起計,公布日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

五、請於105年7月29日(週五)前檢附說明三文件函送本局,逾期視同不申請。

六、檢附審核資料檢核表、英文姓名書寫規格、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流程圖、申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清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