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請各校妥善保管學生綜合基本資料卡(含輔導紀錄表)並將教師(含導師)進行輔導紀錄應注意事項納入教師知能相關研習之課程規劃,請本校教師詳閱相關規定!

Post date: Dec 7, 2017 3:41:04 AM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64627號函辦理。

二、學生綜合基本資料卡(含輔導紀錄表)涉及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相關成員之個人資料,爰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爰依該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另請加強校內教師就其個人獲取或保管之學生各項基本資料應善盡保管(護)責任之教育宣導事宜,以免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情事。

四、又有關教師(含導師)進行輔導紀錄時應注意事項,請各校於辦理教師知能相關研習時,納入課程規劃,俾確實強化教師(含導師)之專業知能,落實學生權益之維護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