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下稱性平法)及教育部101年12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245259號函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27條第2項,經調查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學校應於知悉後1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三、另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 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 四、行為人現就讀學校應盡可能於行為人離校前完成相關處置(如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若因故無法於行為人離校前完成,除性平會紀錄、懲處建議外,亦應一併轉知下一就讀學校未完成之輔導措施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