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14622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四、本校依前揭原則修正學校所訂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五、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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