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含性騷擾防治)課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Post date: Oct 31, 2016 6:41:17 AM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教育部105年8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82677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7條略以:「......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同法第25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次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略以:「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請本校依前揭規範落實下列性平教育工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不定時督考:

(一)為預防校園性別事件,請利用相關課程或集會時間,加強學生法治教育、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宣導,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強化學生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之意識。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原則第3點第2款略以:為落實性平法第6條所示之任務,課程與教學組應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每學期並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或相關活動至少四小時。

(三)對校園性別事件加害人之心理輔導及教育措施。